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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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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局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20231130



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向中小学校及学生推荐优质的教辅材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辅材料指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优质原则。坚持教辅材料为教材服务,确保评议出来的教辅材料编写理念先进,与教材结合度紧、系统性强、难度适宜、练习量合适、知识准确度高、编校质量合格。关注地区、学校和学生的差异,提升教辅材料的适应性、选择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具有参评资质的出版单位送评机会均等;参评工作人员和专家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评议送评教辅材料。

    (三)经济适用原则。确保评选出的教辅材料符合我省教学实际,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辅材料印制技术相关规定,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在确保教辅材料质量的基础上,合理选用教辅材料用纸。

第二章  评议种类

    第四条  我省评议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为:

    小学三至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五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以及学习辅助类教辅材料(包括语文同步阅读材料、英语阅读训练材料、英语听力训练材料、书法练习册)。

    初中七至九年级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以及学习辅助类教辅材料(包括语文同步阅读材料、英语阅读训练材料、英语听力听说训练材料、历史填充图册、地理填充图册、历史图册、书法练习册、理科实验报告册)。

    普通高中一至三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门学科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以及学习辅助类教辅材料(包括语文同步阅读材料、英语阅读训练材料、英语听力训练材料、历史填充图册、地理填充图册、历史图册、理科实验报告册)。

第三章  评议机构

    第五条  成立由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局相关人员和中小学校长、教师、教研员代表组成的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负责组织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工作。评议委员会下设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委员会、价格审核与出版审查组。

    评议委员会办公室由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按照评议委员会形成的决议,组织教辅材料评议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专家委员会负责评议教辅材料,并提出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专家委员会按学段学科下设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学段本学科教辅材料的评议。

    价格审核与出版审查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按照我省教材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零售价格核定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审查参评单位出版资质,检查出版物质量,检查参评出版物的授权许可。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中小学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员、校长、一线教师组成,其中中小学一线教师不得低于50%。每个学科评议组人数根据本学科参评教辅数量确定,一般为单数。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小学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

    (一)本人及直系亲属参与参评教辅材料编写的;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参评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工作的;

    (三)其他可能妨碍评议结果客观公正性的。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在评议开始前1-2天通知到本人。专家有关信息按机要管理,设置保密措施。

第四章  评议程序

    第九条  发布公告。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在正式评议前通过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向社会公布教辅材料评议种类及相关要求。

    教辅材料出版单位根据教辅材料评议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参评材料。

    第十条  送评单位资质。具备以下条件的出版单位可以报送教辅材料参加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

    (一)编写、报送同步练习册、与教材配套的学习辅助类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必须是我省各地中小学使用的教材的出版单位,或取得教材出版单位及著作权人授权的出版单位,且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编写、报送初中、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寒暑假作业以及语文同步阅读材料、书法练习册等学习辅助类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三)插附地图的教辅材料应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出版单位要严格落实编辑出版责任,不存在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教辅材料实行主编负责制,不存在以编写组形式出现由一人担任多学科主编等现象。主编及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及学校教学实际。政治可靠,须经所在单位政治和专业背景审核。

    (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能组织编写非免费提供的教辅材料。

    第十一条  送评数量及要求。各相关学科教材的出版单位及著作权人,必须授权2个(含2个)以上出版单位编写并送评可在湖北省使用的同步练习册。送评受理时间结束前,送评的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材配套同步练习册数量少于3种的(国家有明确出版资质限制的除外),本评议周期内不予推荐。

    教辅材料由其出版单位送评,同一出版单位同一学段同一学科同一教材版本限报1种。

    送评教辅材料须分学段分学科分教材版本成套送评,未成套报送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送评材料。送评教辅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送评教辅材料应落实“双减”政策要求,严格控制容量和印张,符合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规定的教辅材料印张数规定。

    (二)送评教辅材料应按规格印制。教辅材料的纸张、印刷质量、字体、字号和行空,按照《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 40070-2021)执行。

    教辅材料的幅面尺寸与对应的教材一致,参照《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要求》(GB/T 18358-2009)执行。同一本教辅材料正文的纸张规格一致。

    所有送评教辅材料采用单色或双色印刷,采用单色印刷的教辅材料,纸张用60克书写纸;双色印刷的教辅材料,纸张用70克的书写纸。封面使用120克以上、175克以下铜版纸,不覆膜。参考答案应印为活页。

    (三)送评教辅材料的书稿应为印刷成型的白皮样书,样书封面、扉页均为白皮,仅标明教辅材料名称、使用年级(同步练习册以及与教材配套的学习辅助类教辅材料还需标明所配教材版本)。在送评教辅材料的封面、扉页、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暗示编写者或出版单位、人员等有关信息。

    (四)送评教辅材料不得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受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出版单位送评的教辅材料并审查参评资格。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我省评议中小学教辅材料种类和范围的;

    (二)同步练习册、与教材配套的学习辅助类教辅材料所配套的教材未在我省中小学使用的;

    (三)参评出版物质量不合格的;

    (四)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材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与教材配套的学习辅助类教辅材料未依法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

    (五)由不具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的;

    (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组织编写的;

    (七)同一学段教辅材料年级不全的(不含毕业年级同步练习册和毕业年级暑假作业);

    (八)弄虚作假的;

    (九)超过受理截止日期的;

    (十)送评的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材配套同步练习册数量少于3种的(国家有明确出版资质限制的除外);

    (十一)主编及主要编写者政治和专业审查背景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报送要求的。

    未经受理的教辅材料,不能参加评议。

    第十四条  评议。对已受理的教辅材料,按学科专家独立评议、学科评议组评议、专家委员会审议的程序进行。

    (一)专家独立评议。学科专家在通读教辅材料的基础上,按评议标准,采取独立盲评的方式进行评议。

    (二)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召开组内全体会议研究各学科专家的独立盲评意见,集体讨论,对照评议标准将参评教辅材料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各学科专家独立对“合格”的参评教辅材料进行排序;学科评议组再次召开组内全体会议,形成组内排序意见,并将初评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学科评议组组长汇报本组评议品种、数量、评议方法、评议结果,并就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作出说明;评议委员会对各学科评议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充分合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评议结论并进行排序。

    同一学段同一学科同一教材版本同步练习册、学习辅助类教辅材料按不超过3推荐

    同一学段同一学科寒暑假作业按不超过3推荐

    同一学段同一学科初、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按不超过5种推荐

    第十五条  价格审核与出版审查组对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中的教辅材料价格按照我省教材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零售价格核定、审查参评单位的出版资质、参评出版物的授权许可及编校质量。

    第十六条  公示。评议委员会听取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报告,审核评议程序,确定公示目录并公示7天。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正式发布《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

    第十八条 《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出版物印装质量须在正式发行前送湖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质量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发行。

    第十九条  建立中小学教辅材料周期修订制度,中小学教辅材料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配套教材修订的。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辅材料的要求。

    (三)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辅材料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辅材料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辅材料修订后的教辅材料须按相应程序报送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修订内容超过30%的须报评议委员会重新评议。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在推荐目录使用期间,根据使用情况及用户意见对不适用的教辅材料实行退出,并及时调整、补充、更新《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

第五章  监督惩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辅材料评议过程和结果。评议委员会应严格依照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监督管理办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签订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工作廉政保密承诺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泄密行为;

    (二)索贿、受贿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对出现上述行为的专家,一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核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对在与参评有关事项上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编写、出版单位,取消其6年内参与我省教辅材料送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经评议通过的教辅材料,在使用周期内,未经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教辅材料内容、印张等。

    进入评议公告内的教辅材料价格,应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教辅材料质量评价制度。使用周期内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学校、教师和学生对经评议通过的教辅材料编写、印刷、发行、服务等方面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议同意,不再列入推荐目录。

    (一)教辅材料内容出现政治方向、价值导向问题和严重的科学性错误的。

    (二)教辅材料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更改教辅材料内容、印张、定价等。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法按时到书的。

    (五)未按时修订、更新,已不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要求的。

    (六)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辅材料评议、选用等工作。

    (七)发生教辅材料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根据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15日发布的《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